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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小汽车定编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抓好我市规范使用小汽车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市直有关单位落实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的通知》(江责任制[2006]1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工作,纠正不规范配备、使用小汽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共同防止、遏制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我市将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进行检查。

  一、检查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5]2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关于明确购买小汽车价格限额权限的通知》(粤府车编函[2004]7号)文件精神,对照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的情况。

  二、检查重点

  (一)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的情况。

  (二)在下属单位占用车辆定编指标、调换、借调或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情况。

  (三)用公款购车转办个人牌照的小汽车情况。

  (四)以非列编单位名义购买超标准的小汽车情况。

  (五)因工作调整车随人走的情况。

  (六)县市级党政一把手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车辆技术状况原因需要更换车辆,是否已向省小汽车定编办、党廉办申报,经审核批准才更换;是否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省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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