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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划定江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划定江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的通知
(江府办[2006]37号)


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的通告》(江府告[2003]4号)精神和江海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调整划定江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调整后的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为“江门河-西江-江中高速-江鹤高速二期-江门河礼乐水道以内的区域”。凡位于上述禁养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6年4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关闭,并对原有场地进行拆除、清理。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由江海区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或清理。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负责协助江海区人民政府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强行拆除或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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