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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江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任务

  (一)抓好地名管理制度建设。一是及时做好国务院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在《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出台后,及时修订我市的地名管理办法。三是依据国家、省有关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技术标准,制定我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技术要求。

  (二)规范地名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住这次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机遇,进一步强化地名管理工作。2006年年底前,各地要对地名命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符合命名条件但未正式命名的,要及时补办命名手续;对不符合命名条件的,一律要停止使用。建设、公安、房产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地名管理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及时将已正式命名的地名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县级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地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地名数据库主要包括地名属性数据库和地名地图数据库,它是地名公共服务的基础工程,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信息化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在2006年启动本级地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采取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方法,争取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现有系统资源,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扩展系统的功能,使地名管理信息系统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四)完善市、区地名标志,开展镇级地名和海岛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路牌关系到一个城市的总体形象,是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点。到目前为止,还有个别市未全面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严重影响全市的工作进度。未完成县级市政府驻地路牌设置工作的,必须在今年内完成。蓬江区、江海区在完成城市主要道路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基础上,要尽快完成市区街里巷牌的标志设置工作。全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镇级路牌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现全市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方便实用、导向性强的地名标志。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乡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海岛地名标志的设置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建设、公安、交通、质监、海洋渔业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协作,狠抓落实,分步实施,2007年年底前对沿海海岛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查清无名岛屿的分布与具体位置,并对其进行命名;200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海岛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及时建立城区、镇和海岛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分清责任,落实经费,加强管理,保证城区、镇级和海岛地名标志都能长期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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