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商规[2006]99号)
各处室:
《四川省商务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9月15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商务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川商规[2006]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商务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四川省商务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字〔2006〕3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范围
四川省商务专项资金分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两部分。
中央专项资金部分是指中央外经贸发展基金地方使用部分(含中央切块下达和中央集中管理,地方申报项目两块),包括商务部“十二项”工程专项资金、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机电、高新产品研发和技改资金、农轻纺促进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茧丝绸基金等。
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流通业发展促进资金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口管理
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实现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牵头制订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组织业务处室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牵头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开透明
各专项资金使用应由相关处室组成的初审小组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有的资金还应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必须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项目承办处室须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项目安排在省商务厅公众网和党政网等媒体上公示(涉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