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1.各申请企业在2006年10月20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2.省级企业、各市州财政局和商务局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审核后负荷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在10个工作日内对省级企业和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查证,编制汇总表并对《境外投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盖章确认,再送省财政厅。
4.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交的初审汇总情况及各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1.省财政厅根据复审结果,计算补助金额并按照预算拨付级次下拨资金,由当地财政局拨到企业;
2.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省财政厅将要求其限期提供有关补充材料,凡不按要求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补助。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境外投资企业的业务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应对本地企业的境外投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七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境外投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的用途。对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送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