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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事后报帐制,即对境外投资企业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的有效凭证(商务洽谈场租、国际机票、国外住宿、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等)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算补贴。
  第九条 补助资金对赴境外实地考察活动的补助按照每实际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核定一定金额人民币补助作为计算补助的限额,具体计算办法为: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行业的申请企业应得境外考察补助限额(单位:万元)=申请企业年内境外投资实际金额(单位:万元)×{100万元÷全年全省符合上述规定投资行业的实际境外投资总额(单位:万元)}。
  第十条 对赴境外实地考察及商务洽谈活动的实际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在该项目上实际开支金额的60%,同时,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核定的补助额度。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对外投资领域,可给于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不得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补助。

第四章 企业申报条件及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种类;
  2. 在2005年1月1日-2006年8月30日期间在境外投资并发生了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含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前期费用支出说明),并填写《境外投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 提供境外投资企业核准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境外项目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及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在当地和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资金汇出证明以及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但须提供相应的证明。以技术、专利、注册商标等作为出资的,须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评估报告以及同外方签署的有效合同文件。以设备等实物作为出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记帐凭证);
  4. 第八条所列开支的有效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本企业相应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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