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近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要落实帮教措施,做好转化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十条 发挥经济民警、护厂队、校卫队、消防队和群众性治保组织的作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与友邻单位和驻地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内部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三章 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纳入行政和企业管理,与生产、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十六条 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制定与经营管理方式相适应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 加强对保卫机构的领导,搞好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善保卫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搞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 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和岗位职工,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建议,应积极落实。本单位无力排除的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同时要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