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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98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单位主要领导人或法人代表(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全面负责,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应组织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保卫任务

  第六条 组织干部、职工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第七条 加强对现金、票证、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机密资料、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的管理。对要害单位和容易发生盗窃、火灾、爆炸的重点部位,应加强值班、守护,并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和其它技术预防设施。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严防发生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确保国家机密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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