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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定》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大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20日

  大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规定、办法、命令、指示、通告、意见、细则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机构。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权责一致原则;
  (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四)合法、适当、协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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