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活动的通知
(川教[2007]69号)
各市、州教育局:
2006年省教育厅下发《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八条规定》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校观念转变方面收到成效。为了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组织学生健康愉快度过课余时间,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条件,现就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活动通知如下:
一、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课外活动
对城镇下午17:00之前、农村下午16:30之前放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校要根据实际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开放学校图书室、运动设施等。课外活动要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和兴趣爱好,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如各种体育、艺术、科技、兴趣小组、校外参观学习等活动。学生根据自己兴趣爱好选择参加。课外活动时间城镇学校不超过下午17:30,农村学校不超过下午17:00。
二、加强管理,确保学生活动安全
课外活动要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加强组织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课外活动的设施、设备、场地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以确保学生活动安全。开展课外活动不得向学生收费,严禁利用课外活动补课和上新课。
三、开齐课程,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标准组织教学。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增删课程和增减课时;要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使学生在课堂上学习掌握好课程标准规定的基本知识,不得任意提高和降低教学难度;要配齐专业课教师,提高教师素质。
四、争取支持,努力创造条件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解决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所需资金、场地和设备设施等问题。要加强指导管理和督促检查。
2、学校应将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的时间计入教师工作量,教师组织课外活动的表现应列入职务晋升、评优选先的重要考察内容。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社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促使校外青少年活动基地免费向学生开放,社区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历史文化场所等定期免费向学生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