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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琼建设[2007]9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

  为了保护海南生态环境,加大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工作力度,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海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建设全过程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一)从城乡规划源头上落实“禁实”工作。我省各级城镇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不再安排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的用地,不再批准建设生产实心粘土砖厂规划用地许可证,不批准建新的实心粘土砖厂。
  (二)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
  1.对列入第二批“禁实”计划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的建筑,凡建筑设计中仍采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禁实”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建筑施工采用实心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原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而在施工中擅自改为实心粘土砖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实行“禁实”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单位违反要求,在设计、施工中仍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企业和个人档案,并给予公示。对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理人员由于监督、监理不力的,一经发现核实,将给予相应处分;对未按要求,仍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给予曝光公示。

  二、在巩固“禁实”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我省城镇“禁实”范围

  (一)重点抓好海口、三亚、儋州市“禁实”工作,确保2008年“禁实”目标的实现。海口、三亚、儋州市建设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禁实”工作目标和实施进度,对当地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禁实”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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