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燃气价格的通知(沈价发[2007]15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燃气价格的通知
(沈价发[2007]15号)
关于调整车用燃气价格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近期车用液化石油气购进价格变动情况,同时考虑到车用燃气与成品油之间的比价关系,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2月6日8时起,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由3.30元/升调整到3.10元/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