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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沈河区李宪举中西医结合诊所首乌芦荟丸价格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沈河区李宪举中西医结合诊所首乌芦荟丸价格的批复
(沈价发[2007]16号)


沈阳市沈河区李宪举中西医结合诊所:

  依据《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价发[2001]177号),经对你诊所研制的“首乌芦荟丸”药品成本审核,同意首乌芦荟丸(6g*10丸/盒)零售价格按3.60元执行。当成本变化幅度上下超过5%(含5%)时,要及时申报成本资料,重新审定价格。

  对于擅自超过审定价格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和成本变化超过规定幅度不及时调整价格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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