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主办学校在站、点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的专业。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举办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专业的函授教育,不得在主办学校所在城市之外的地方举办临床医学专业业余教育。
7、省属高校的校外站、点设置及招生范围,一般不超出本省,跨省设站需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并经站、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省内高等学校在川建立站、点,主办学校需填写《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一),附双方签章的协议和站、点依托单位资质证明,于每年3月20日--4月20日报站、点所在市(州)教育局初审同意后,在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全套申报材料和Excel格式电子汇总表格(见附表二)上报省教育厅备案,过期不予受理。
9、省外高等学校在川设置站、点,办理程序同上,在填报的《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中,“省外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意见”一栏必须由主办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
10、从2007年起实行站、点年度评估制度,各主办学校必须在每年4月30日前依据省教育厅颁发的站、点评估标准,对所属站、点进行自查评估,5--6月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抽查,7月中旬前公布合格的站、点。不合格站、点将暂停其招生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招生;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不合格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遗留问题由主办学校负责妥善处理。当年备案的站、点,可不参加评估。主办学校所设站、点若有变更,应于每年4月份在上报自查评估报告时将变更情况报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函授站、点所在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11、省教育厅于每年7月中旬公布通过备案和评估的站、点名单。凡未予公布的站、点,主办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违者以违规办学查处。对严重违规办学,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站点,一经查实,省教育厅将责成主办高校取消其承办站、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2、省教育厅负责全省站、点的宏观指导工作和省内所有站、点的备案、评估检查、公示等工作。
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对本区域内设立的站、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站协议是否完备、设站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同意上报备案;协助省教育厅监督校外站、点办学行为,协助高校处理在辖区内办学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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