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7]94号)


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未经主办学校同意,站、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站、点无权以主办学校名义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办学(招生)协议。严禁站、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严禁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未经主办高校授权,各站点不得擅自挂牌。

  5、主办学校应根据拟设站、点地区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校外站、点,数量和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学校应统一校外站点名称、统一挂牌要求,统一招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站、点办学均为业余教育方式,除函授教学的面授期外,不得开展全脱产学习,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教育只能在主办学校本部实施。原则上,每所学校在同一市、州只能设置一个站、点。高职高专院校跨地区设置站、点总数不得超过10个,行业院校设置校外站点需报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每个站、点只能为一所高校承办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