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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以注射剂生产企业、国家和省市药品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企业、在GMP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近期被举报的企业、生产使用有国家规定作为特殊管理品种的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流动大以及近2年内生产不正常的企业为重点,重点检查其质量管理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及其履行职责实际能力等内容。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制度建设不完备的企业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按规定收回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曝光。
  3.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和重点监管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重点,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在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的安全隐患。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4.以各项生产、质量管理文件是否健全规范,批生产、批检验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和自检项目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为重点,对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二)在药品流通环节,主要是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
  1.对GSP认证后的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跟踪检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挂靠、过票”经营等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有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出租(借)柜台行为。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 (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零售企业出租 (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以及挂靠、过票等违规经营行为。对不实施药品GSP认证规范的,按规定收回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予以曝光。
  2.加大对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的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3.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偏远的农村开药店,积极推行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药店参与医保定点药店,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三)在药品使用环节,主要是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进一步提高药品的购进、储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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