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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本政发〔2007〕1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无正当理由,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不予接收;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城镇非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1999年以前应征入伍的本溪籍农村荣立三等功以上义务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由市、县政府安置部门按规定接收安置。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退伍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到2007年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行安排就业和扶持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根据辽宁省关于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精神,继续扩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结合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总量,及我市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城区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采取军绩考核、文化和职业技能考试方式择优安置;未通过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要实行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办法。城镇退役士兵可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之外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有行业和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予执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县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市、县政府要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这两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培训中心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社会办学力量,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根据退役士兵就业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提高他们的竞争择业能力。市、县安置部门和政府主办的就业介绍机构,要采取各种办法,广开渠道,努力为广大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加强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退役士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清形势,树立现实的就业观念,发扬艰苦创业精神,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要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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