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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并结合我省“五.五”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环保法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市、县两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在上级规定的改正期限内未进行纠正的,要严肃责任追究;对于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也要追究责任。
  对前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督查力度,实行区域限批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区域限批。各市要在9月2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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