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委、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2007年5月)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7〕54号)的安排部署,我省决定从2007年5月至12月,继续在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有关要求,以我省实施“蓝天碧水”工程为契机,以着力解决紧密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4年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蓝天碧水工程”的实施,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切实保证饮用水安全。
1.各市制订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
2.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要进行全面清理;
3.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环保总局的要求,重点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4.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