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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大投入,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适时组织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场所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4)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构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网络系统”项目安排,完善本地网络执法平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安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不走过场。
  (5)特大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瞒报、逃逸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7)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纺织等工矿企业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与其他省属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央驻晋企业中跨地区及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其他未与省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中央驻晋企业、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所属单位、省属企业非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由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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