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省对各市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2007年各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4项18个指标构成,控制指标的考核以总体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和重、特大事故起数为主,相对控制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总体控制指标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五项合计)
(2)绝对控制指标
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③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⑤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①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②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③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④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①一次死亡3-9人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企业一次死亡3-9人事故起数
②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县级政府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接受县安全监管机构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抓好本级所属企业安全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形成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3)各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及经营网点。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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