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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56号)


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07年5月10日至10月31日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我省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现行行政法规。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所替代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二)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在规章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四)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建议废止;
  (五)行政法规个别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要建议修改。
  三、清理任务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报清理意见表,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审定处理;发现政府规章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研究处理。
  (二)太原市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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