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及发电集团公司签订关停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明确“十一五"期间各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总量和主要关停项目。各关停企业按国家要求与相关部门签订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
(二)逐级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职责
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负总责,制订行政区域内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上报“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组织、指导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用途变更等工作;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有关工作。各关停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关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关停工作,按期实施关停并做好关停后的一系列善后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省经委牵头负责提出全省涉及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请省发展改革委会签,由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国家申请(或对下行文进行)核准;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进行审核,并适时建立监测系统;实施节能优化调度和关停机组电量补偿。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关停小火电工作,解决关停小火电机组需配套的电网建设问题。
省纪检委负责关停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提出关停机组的财政补偿和转移支付方案,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提出关停机组人员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总体方案,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对省属企业关停机组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各市关停机组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出关停机组土地出让置换,盘活土地资产方案,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省环保局负责提出环保未达标企业关停意见和关停机组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方案,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省工商局负责吊销关停机组的工商营业执照。
省物价局负责落实关停机组的电价政策;会同省经委提出自备机组、趸售电网的机组关停后,向发电企业购电收取过网费的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国资委负责关停机组国有资产的重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太原电监办负责关停工作的监督实施,撤销关停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
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关停计划提出关停后当地电网建设方案,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保障全省供电需求;配合搞好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监测系统建设;负责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解网和停止收购电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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