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上大压小”的关键在于“压小”,但压小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长期工作,因此必须实行“上大”与“压小”紧密挂钩,坚持先压小后上大,把压小作为上大的前提,按规定比例置换,以“上大”促“压小”。要严格实行电源项目建设联审会签制度。今后,凡涉及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无论是省内核准还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均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会签,最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凡不涉及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无论是省内核准还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会签,最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涉及电源项目的核准等工作,省经委和省发展改革委都不得自行单独行文,也不得单独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上报,同时两部门对下行文也要照此办理。
企业上报申请核准的“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必须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配套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项目业主、地级市政府、省关停小火电领导组办公室、省电网公司等有关方面共同签署的关停协议,并就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债务处理等善后事宜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达成一致意见。对没有完成关停任务的市和企业,暂停申报核准“上大"电源项目;如果“上大"电源项目已经建成的,停止收购其上网电量。跨省进行“上大压小”的,关停小机组的容量应留在山西省境内。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和“上大压小”发展规划开展电源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坚决制止违规和无序建设电站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电力项目核准规定、越权核准小火电项目建设的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要追究责任,撤回项目核准文件。
(二)进一步优化调度方式,实行差别电量计划
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依据发电机组的能耗、水耗、环保等指标排序,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和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并逐年减少未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发电量。从2007年二季度开始改年度下达发电量调控目标为季度发电量调控目标,根据发电机组运行状况进行适时调控,进一步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一是按单机容量确定发电机组的基准利用小时数,每相差一个级别单机容量对应的发电基准利用小时数相差50小时。二是以上一个季度全省平均供电煤耗和分机组的供电煤耗为基础,实行奖优罚劣,对低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5%的机组奖励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的发电小时数,对低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0%的机组奖励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2%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0%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5%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5%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0%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20%以上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5%的发电小时数。三是在基准利用小时数的基础上,脱硫机组增加50小时,空冷机组增加100小时。四是在电力市场供不应求时,以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季度发电目标小时数为下线,按照机组供电煤耗先低后高的原则,增加相应机组的发电小时数;在电力市场供大于求时,优先对小火电机组进行调峰,以10万千瓦以下机组季度发电目标小时数为上线,按照机组供电煤耗先高后低的原则,减少相应机组的发电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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