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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2006年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四、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与要求

  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在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合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实施机构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按月向指导中心报送《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费用核发表》(附件六),及时反映见习动态信息。

  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履行见习协议的各项约定。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负责对其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该证可作为评价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工作经历和能力,以及各人才服务机构推荐他们就业、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

  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指导中心和实施机构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出具《见习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见附件七)。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工作情况,填写《见习毕业生见习反馈表》(见附件八),作为对见习单位和实施机构的考核评估依据。

  五、见习补贴核发程序。

  见习单位在每月20前,填报《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费用核算表》(附件六),提供费用支付凭证,报送到指导中心和实施机构。报到实施机构的,由实施机构报送到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对见习单位填报的《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费用核算表》及费用支付凭证审核汇总后,签署意见报市人事局财会核算中心。每月30日,市人事局财会核算中心将补贴费用支付到实施机构或见习单位。

  六、工作机构责任分工

  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方案,费用补贴办法,审核确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名单,每月底向市财政局报送已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名单(责任人常亮,负责人韩宏兴)。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向市人事局划拨毕业生见习补贴经费194.4万元,管理、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市人事局财会核算中心负责毕业生见习经费专用帐户的管理,对补贴经费单独核算,向实施机构和见习单位划拨见习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指导中心、市人才中心、区、县(市)人才中心共同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组织毕业生报名登记和见习洽谈活动。区、县(市)人才中心要根据此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安排,责任人和负责人,并将工作方案于9月10前报到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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