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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2006年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4.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的程序。一是实施机构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根据自己掌握用人单位的情况,双方商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二是通过沈阳人事网、沈阳人才网和各区、县(市)的网站以及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在实施机构或指导中心进行申报。各实施机构将开发的见习单位名单报送到指导中心,经审核认定后,由实施机构通过沈阳人事网、沈阳人才网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岗位需求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名称、见习数量、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见习单位填写《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二)。确定为见习单位或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须与实施机构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三)。

  (二)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1.见习毕业生报名的条件和工作重点。《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开具到沈阳市人事局或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两年内初次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户口落在我市、本人档案转入市人事局毕业办。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在保证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全部参加就业见习的基础上,再考虑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2.报名程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下列有效证件:《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到指导中心或实施机构办理见习登记,并填写《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在实施机构登记的见习毕业生由实施机构审核,由实施机构将参加见习毕业生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报到证》和名单报送到指导中心备案。

  3.确定见习毕业生名单。对已登记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指导中心复核合格后,在《报到证》备注一栏注明“同意参加就业见习”字样,毕业生持复核合格后的《报到证》参加我市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见习毕业生、实施机构三方签订《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见附件五)。

  4.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定期在市毕业生服务大厅举办毕业生就业见习洽谈会,实施机构和见习单位也可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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