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2006年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沈人发[2006]7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回到我市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市人事局对符合条件的沈阳籍应届毕业生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方式
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市人才中心、区、县(市)人才中心共同组织开展这项工作。
指导中心是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部门,承担完成我市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各项任务。市人才中心、区、县(市)人才中心是开展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实施机构,承担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今年,在我市计划确定1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地分布:市人事局负责确定30个,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于洪、东陵、浑南新区、蒲河新城管委会各6个,苏家屯、新城子区各4个,新民市、辽中、法库、康平县各2个。
2006年完成为2000名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初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安排见习单位并逐步实现其就业的任务。
8月下旬至12月底登记、受理申报参加见习工作的单位和毕业生。考察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陆续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派遣申请参加见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授权实施机构。指导中心授权市人才中心、区、县(市)人才中心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并签订《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授权书》(见附件一),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2.申报见习单位条件。见习单位应具备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在职工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20%或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占10%以上;能提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
3.申报见习基地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2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命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挂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