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字〔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邢台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邢台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公安部《
暂住证申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来本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市区到本市其他地区暂住的或者不具有本市户籍进入本市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卫生、司法、税务、房管、计划生育、民政、城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实行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流动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