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邢台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邢台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邢政办〔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次全会精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为邢台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市人民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和实现“富民、强县、兴市”目标建功立业,市委、市政府决定,于 2007年“五一”劳动节前夕,召开邢台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将评选邢台市劳动模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行各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建设者和劳动者。
  二、表彰名额及比例要求
  这次命名表彰邢台市职工劳动模范300名,邢台市农民劳动模范75名。职工劳动模范名额分配,以职工为主,兼顾经济效益,重点是各基层单位。农民劳动模范名额分配,以各县市、区农民为主,兼顾农村发展水平。在推荐职工劳动模范时,严格按以下比例掌握:一线职工不低于职工劳动模范总数的80%,其中一线工人不低于职工劳动模范总数的50%(含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企业经营者不高于职工劳动模范总数的20%;推荐农民劳动模范时,村干部不得超过农民劳动模范总数的30%。
  在劳动模范评选中,要充分考虑科技人员、女职工(女农民)、青年职工(青年农民)、少数民族人员和为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厅(局)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程序及否决条件
  劳动模范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层层推荐、自下而上的原则。按照《邢台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委和行政签署意见;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和村民委会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经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