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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7〕第2号)


  《邢台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邢台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对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具体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对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协助监察机关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和公布。
  (一)行政审批机关应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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