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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13号)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五年五月八日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邢台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层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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