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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14号)


  《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4月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五年五月八日

  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及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高开区管委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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