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增加会展活动的国际化元素。加强会展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外国政府、社团组织、企业参与我市会展活动;借鉴国外先进会展活动的策划、招展、招商、布展、管理等成功经验,提高我市会展活动的国际化水平。
四、优化结构,增强会展主体的核心竞争力
(十一)组建国有控股大型会展战略投资企业。市国资、财政、外贸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会展业发展战略投资的研究,加快组建国有控股的大型会展战略投资企业,积极发挥国有资本在会展基础设施建设、会展经营和会展服务的主导作用,促进我市会展业迅速转型、快速崛起,形成发展强势。
(十二)鼓励会展主体做大做强。促进我市会展企业走规模化、集团化之路,实现升级转型。通过收购、兼并、联合、参股、控股等方式,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战略重组,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的会展企业集团,在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为我市会展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创造条件。
(十三)引进培育新的会展主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和配套服务企业落户宁波;鼓励国内外资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我市会展业的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开展会展业的区域合作、国际合作试点;鼓励其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集团投资会展业,参与主(承)办会展活动;加大对成长性会展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健全制度,推进会展业管理规范化
(十四)健全会展业市场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全程监管的新模式,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延伸。把好展会准入关,增加现场驻点比例,提高现场巡查监管频率,对展会结束后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实行履约跟踪,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建立健全展会保证金制度,用于侵权赔付和其他纠纷赔偿,杜绝劣质展发生。构建信息化登记监管平台,公布展会登记信息和信用信息,保护品牌展会,加强实时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办展主体信用档案,对办展主体信用情况进行级别评定,根据不同级别信用实行分级管理。市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会展市场监管办法。
(十五)规范展会和展览场馆建设的管理。严格展览会的审批程序,确保会展资源的有效整合。凡由县(市)、区政府主(承)办的展会活动,都须到市政府会展办备案,各地政府及办展单位要服从市政府会展办的统一协调。为大力推动市会展业核心区的加快形成,市区已举办规模在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会,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举办同类展会。如确需举办,须经市政府会展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筹办。引导市与县(市)、区会展业错位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合办或协办市级展会,实现展馆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