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沈商发〔2007〕36号)
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和省商业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和辽商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重新确认2006年度核准的承办企业
各区、县(市)对2006年核准的承办企业进行重新确定,按商务部提出的要求认真审核,凡存在商务部提出的4条问题之一的均取消承办资格。确认后填写《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和《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连同《2005年以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复检报告》和《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一式三份),于3月16日前报市商业局市场规划建设处。
二、严把新增承办企业入门关
新增承办企业严格按商务部提出的标准进行审核,达不到标准的不予申报。一般每个试点区、县(市)不超过2个承办企业,经营农资农家店的企业比例不超过15%。新增承办企业要有所在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并按商务部文件要求的6项内容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3月16日前报送市商业局市场规划建设处。
三、实事求是地制定年度发展规划
村级店总量一般不要超过行政村数量(不含农资店),对相距较远的行政村或较大自然村可适当放宽,但总量一般不超过20%;鼓励企业到没有开店的地区开店,尽量消灭空白点;要严格控制农家店和农资店的比例,农资店的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
附件:1、《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辽商发[2007]14号)(略)
2、《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略)
下载地址: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h/redht/200702/20070204362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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