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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向所在市、扩权县(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市、扩权县(市)商务局、财政局依据本《办法》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扩权县(市)报送的资金支持项目聘请专家进行审核确定。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级次将资金下达有关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由市、扩权县(市)财政局下达和拨付相关企业;省属企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各市、扩权县(市)财政和商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定期对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每半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报告内容应包括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和项目预期效益评价等。

  第十条 纺织企业“走出去”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对任何弄虚作假、骗取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或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予配合的承办企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省内企业到香港、澳门地区投资开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北省境外投资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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