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输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的当地运输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开发或购置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境外研发
对境外中资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金额为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河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纺织服装企业;
(二)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三)按规定参加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及综合绩效评价,及时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统计资料;
(四)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集群投资的咨询服务企业,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省内中资企业或省内中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投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二)从事纺织服装领域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
(三)已在我驻投资国经商机构备案;
(四)已在投资国登记注册并开工建设;
(五)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4]35号)的要求,中资牵头单位办理了营利性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报送和发布手续(仅限园区类投资项目和集群式投资项目)。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