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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企[2007]2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支持我省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精神,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纺织企业“走出去”,建设海外工业园区、进行集群式投资、对外投资、在境外建设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开展研发等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一)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

  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省内纺织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或工业园区等。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吸引我省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具体包括:

  1.对用于园区建设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含1年),贴息金额不高于实际利息发生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对建园企业购置土地费用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资金支持,资助标准为高于实际购置土地费用的5%和公共设施建设费实际发生额的1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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