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企[2007]2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支持我省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精神,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纺织企业“走出去”,建设海外工业园区、进行集群式投资、对外投资、在境外建设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开展研发等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一)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
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省内纺织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或工业园区等。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吸引我省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具体包括:
1.对用于园区建设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含1年),贴息金额不高于实际利息发生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对建园企业购置土地费用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资金支持,资助标准为高于实际购置土地费用的5%和公共设施建设费实际发生额的1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