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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行使市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实施市政府督学的职务活动;
  (二)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
  (三)直接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教育方面有关情况;
  (四)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与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规划、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制定或修订教育督导工作方案,并提出建议;
  (六)向有关部门提出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七)对于参加教育督导活动、完成督导任务的专兼职督学依照规定获得市级督学职务津贴,所需经费从市教育督导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市级督学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导评估:
  (一)查阅有关单位文件、档案、资料,统计测算进行量化评价;
  (二)听取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三)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实地察看调查、测试和个别访谈;
  (四)其他督导评估方式。
  第十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市级督学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一)市政府督学须每年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递交书面述职报告;专职督学每年至少提交(完成)两篇较高质量的督导调研报告,兼职和特聘督学每年至少提交一篇较高质量的督导调研报告。
  (二)市级督学应遵守《督学行为准则》。认真履行职责,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市级督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将书面考核意见通报市级督学所在单位,对经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应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实行解聘。
  (四)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市级督学参与督导活动的年度计划,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全体督学会议,通报情况,部署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市级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对其实行解聘:
  (一)不履行市级督学职责,一年内未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不参加其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两次以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督导公平公正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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