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22日)废止邢台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邢政[1998]24号 1998年10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供热,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为生活、生产制造并供应热能及与之相关的服务、保障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供热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鼓励并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各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和企业投资、热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集资费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集资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供热规划区域内的现有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热规划及其实施情况限期拆除或逐步进行改造。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参与锅炉拆除或改造工作。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工程,规划、计划、土地、环保、劳动等部门不予办理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纸设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工程项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