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旧自行车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7]46号)
各区(县)商务局,旧自行车交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市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加强对旧自行车交易行业的规范管理,现将《北京市旧自行车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旧自行车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旧自行车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对旧自行车经营行业管理,规范旧自行车交易经营行为,完善交易规则、稳定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旧自行车,是指在社会生活消费过程中处于储备、使用或闲置状态,保持部分使用价值或已经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修理,能够重新使用的普通旧自行车、旧三轮人力车、旧折叠自行车、旧电动自行车。
一、旧自行车交易场所设置原则
根据北京市“十一五”商业发展规划要求,对自行车销售网点和旧自行车交易场所合理布局,为市民提供便利的、规范的旧自行车交易场所。
一是在区域性商业中心区合理引导设置旧自行车销售网点,并通过门店收售与租赁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开展旧自行车经营;二是在现有有条件的旧货交易市场开辟旧自行车交易专区;三是鼓励在新自行车销售点增加旧自行车交易业务,为市民提供便利的、规范的交易场所。
二、从事旧自行车购销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旧自行车交易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旧自行车经营,依法缴纳税、费,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商务、公安、工商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文明经商,守法经营。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加工修理仓储场地。经营方式可采取固定门店收售、上门回收销售、流动回收销售,并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社区居民、学校学生信息互动,联成便民、快捷的回收销售服务网络。
3、从事旧自行车交易的企业应按照旧自行车修配技术质量标准对销售的旧自行车进行修理,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后方可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