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办公室接到市府办公厅转来的申请后,在半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内容和职能分工,分解到有关义务单位承办;属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法规,由局办公室直接送法规处承办。
(二)承办的义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需要公开的内容或不予公开的理由按申请要求直接复申请人,并将处理情况连同公开的内容书面或网上复局办公室。可予公开但因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办复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延长承办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4个工作日,但须在接办后3个工作日内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间复申请人,并复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和公开的内容在半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复。
(四)属群众普遍关心、适宜向公众公开的内容,由局办公室按正常公开程序加载本局劳动保障信息网和本局内部信息网。
第二十六条 因处理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办的网上申请公开而受市政府办公厅考核扣分或通报批评的项目,其承办的义务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在局内部信息网上公开,并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第七章 重大政务信息预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义务单位应按《广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履行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重大政务信息预公开义务。
凡涉及公开权利人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起草、正式决定或实施前,实行预公开制度。义务单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各义务单位在制定、发布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前,应进行专项社会咨询。
第二十九条 法规处法核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公开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 涉及第二十八条内容的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预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预公开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