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上网公开程序:
(一)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经义务单位负责人审定,重要政务信息还须经主管局领导审定;
(二)上网前送局办公室备案;
(三)由义务单位直接送局信息中心上网;属局机关公文处理信息系统(OA系统)签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通过网上送交局信息中心上网。
第二十条 向媒体公开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务信息,义务单位同时整理出新闻通稿,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开程序如下:
(一)应主动向媒体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义务单位应将政务信息整理成可向社会公开的新闻通稿,呈主管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定。
(二)发布前由义务单位送局办公室备案。
(三)由义务单位向媒体发布,或通过局办公室向新闻媒体公开。
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方式公开的,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穗劳社综〔2004〕8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义务单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归档工作。并在服务窗口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义务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及考核。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除属于按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外,个人和组织(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有权按《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向本局申请公开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
公开权利人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本局政务信息,义务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依规定书面或口头申请公开,或通过局长信箱申请公开的,由局信访举报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局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及局长信箱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受理并分解到本局的公开权利人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