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义务单位应直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一)发文在指定范围内公开。
(二)所有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发布公开;所有应向社会及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本局内部信息网上公开。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方式公开外,还应通过印制宣传资料免费派发或让市民索取,在对外服务窗口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挂墙公开栏、宣传架等方式免费公开。
(四)通过信访接待、电话热线咨询、局长信箱渠道公开;
(五)通过依申请公开渠道公开。
(六)通过行政执法公开。
(七)通过会议公开。
(八)通过培训公开。
第十四条 义务单位经局办公室备案后可采取下列方式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一)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大型政务活动公开。
(二)通过本局公开发行的刊物公开。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四)开展社会咨询活动公开。
(五)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公开。
(六)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第五章 公开管理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依本办法制定各自分管范围内政务公开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具体管理项目及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义务单位根据自身职责,依据本办法及各成员单位工作安排,提出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安排,明确本单位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及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义务单位应在每年末将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的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工作安排送局政务公开办综合,呈报局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工作的前提下,义务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