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
(四)本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劳动保障事业建设情况;
(六)重要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的情况;
(七)本局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事权、财权及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义务单位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救济途径和时限等方面的政务信息,以及按规定主动向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告知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在局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人事管理情况;
(三)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四)内部审计结果;
(五)全市劳动保障年度、季度、月度统计情况;
(六)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及有关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
(七)内部规章制度;
(八)凡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在局内部公开;
(九)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工作秘密;
(五)国家、省、市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义务单位认为属于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报主管局领导批准,送局办公室备案后可不予公开。
凡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除注明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义务单位已在办文呈批表上注明不予向社会公开及有效期外,均视作可向社会公开处理。
第十二条 属不予向社会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经局主要领导或义务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送局办公室备案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