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局领导小组政务公开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局政务公开办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人事处、监察室及信息中心等综合管理处室、单位(下简称“成员单位”)组成。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综合职能分管与业务职能主管的条块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
(一)局长负责统管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各主管局领导负责统筹所管辖处室、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局政务公开办由局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综合管理职能分管本局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小组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处负责分管全局政策法规、审批事项、办事项目、服务承诺和依法行政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负责分管全局计划、统计、财务、审计、社保基金管理等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
人事处负责分管全局机构、人事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评工作。
监察室负责分管全局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方面政务公开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及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信息中心负责分管全局政务信息上网的技术支持工作,完善局信息网站、及局政务内、外网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
(四)各处室以及依法或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局属单位(下简称“义务单位”),是本单位职责范围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单位,应按国家、省、市及本局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计划的要求,负责履行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职责和义务。
各义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义务单位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权、财权、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本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二)行政审批项目、办事项目(包括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提交材料目录、申请书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受理窗口、网址、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时限,以及办理情况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