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积极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75分以上不满90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考评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考评为基础。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不定期考评程序:
(一)考评小组抽取考评对象,开展实地检查,了解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考评小组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了解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1.暗访。
2.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人士进行评议。
3.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发放问卷。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定期考评程序:
(一)考评小组制定政务公开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方法等。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告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综合不定期考评情况后提出考评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结果,是评定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及其领导的工作实绩,并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