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4〕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2002年第8号)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各区、县级市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办〔2002〕1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考评对象)。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由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对外公开事项、对内公开事项两方面。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属对外公开事项;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属对内公开事项。
各区、县级市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是事权、财权和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结果、服务承诺、救济途径和救济时限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奖惩措施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