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7]92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房产局(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73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的安全管理,遏制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厅决定对全省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明确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房屋鉴定工作机构及鉴定工作程序,建立危险房屋管理档案及危房跟踪管理措施,促进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房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人员和检测鉴定设备的配置情况;
(三)居民住宅、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商场等抵御灾害能力较差的老的危险房屋调查情况;
(四)危房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且我省又是台风、暴雨、蚁害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设定专门机构及人员具体负责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二)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琼建住房[2006]73号文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房屋进行调查,对调查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应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建立危房管理档案,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房屋的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