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