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17号)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2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